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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主席吴德霞就《反家暴法》 实施一周年答记者问-东台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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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主席吴德霞就《反家暴法》 实施一周年答记者问

来源:未知     点击数:1740     日期:2017-03-07 09:45:08
记者 朱江  通讯员  夏素荣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了解《反家暴法》一年来在我市的实施情况,推动该法更好地运用于维护受家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题采访了市妇联主席吴德霞。 问: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已经满一周年了,这一年

记者 朱江  通讯员  夏素荣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了解《反家暴法》一年来在我市的实施情况,推动该法更好地运用于维护受家暴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题采访了市妇联主席吴德霞。

问: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已经满一周年了,这一年来给妇联工作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答:变化主要体现在妇联组织接待反家暴投诉和咨询人数明显增多。2016年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到家庭暴力投诉45件,占全市妇联系统总信访量的20.6%,比2015年上升2.6%。其中,市妇联接到25宗家暴投诉,而2015年接到家暴投诉案件仅为5宗。此外,市妇联“妇女维权热线”还接到55宗家暴咨询案件,而2015年仅为11宗。以往很多受暴者因一些主观因素影响,以及反家暴机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善、保护力度不够等客观因素,并没有对家暴问题引起重视或者选择维权,但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多数受害人面对家暴已不再选择沉默,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她)人的合法权益。2016年,我市法院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在《反家暴法》实施以后,面对新形势,市妇联将如何进一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答:我市各级妇联组织一直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面对新形势,我们将继续结合“三八”妇女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1·25”反家暴日、“12·4”国家宪法日和“巾帼法治宣传月”等重大节点,充分发挥妇联系统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组织巾帼维权志愿者,通过会议、讲座、宣传栏、展板、宣传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浓烈的知法懂法氛围,切实将法治宣传与维权服务送到广大妇女身边。同时还将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加强涉及妇女儿童方面情况的沟通与配合,切实关注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将以反家暴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真正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出发,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问:吴主席,现实生活中,家暴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仅靠妇联的力量应该是不够的,在这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规定?

答:是的,“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为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对不予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责任。这一规定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同时,《反家暴法》具体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需积极采取措施。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三十六条规定: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