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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公布

来源:未知     点击数:3849     日期:2017-10-30 09:28:59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公布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不得接受捐赠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自12月1日起将被全面箍上“金箍”。日前,国务院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根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公布

办公用房建设资金不得接受捐赠


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自12月1日起将被全面箍上“金箍”。日前,国务院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条例》,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条例》规定,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条例》明确,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根据《条例》,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条例》规定,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