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车辆停放 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市区交通畅通有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东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秩序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由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审批、施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影响机动车停车的障碍物,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车辆在道路上停放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做到“入位、顺向、有序、不压盲道”停放。
三、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律拖移车辆。
四、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款二十元。
五、对城市道路两侧或公共区域长期停放的“僵尸车”,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拖移车辆,车主在接到通知后,应于15日以内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六、沿街商户应自觉落实“门前三包”,对门前车辆起主要管理责任,积极宣传引导车辆所有人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特此通告
东台市公安局
东台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