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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区捕捞,触法!

来源:未知     点击数:2653     日期:2020-07-02 09:30:57
基本案情:2017年9月的一天,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站长李国涛像往常一样在保护区内巡视时,突然发现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的多条芦苇荡里,有捕捞鱼蟹用的地笼网。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他深知这些地笼网的持有人肯定会来收网。为了抓住这些非法捕捞者,他和同事们进行了周密部署,在放置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的一天,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站长李国涛像往常一样在保护区内巡视时,突然发现保护区的核心区内的多条芦苇荡里,有捕捞鱼蟹用的地笼网。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他深知这些地笼网的持有人肯定会来收网。为了抓住这些非法捕捞者,他和同事们进行了周密部署,在放置地笼网的地点附近轮流蹲守。功夫不负有心人,10月的一天,他们终于等到了偷猎者。

两名偷捕者张英和李红被当场抓获并被送到附近的边防派出所,公安机关迅速对两人的偷猎行为展开侦查。原来,张英和李红祖祖辈辈都是附近的渔民,习惯靠海吃海。在他们看来,在滩涂上捕捞螃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在保护区内捕捞一些鱼蟹应该也没关系。因此,两人制作了泡沫船阀,购买了地笼网,深入保护区内捕捞螃蟹。

两人到案后,对违法捕捞的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7月20日,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英和李红三次使用自制泡沫船筏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将20只左右地笼网放至核心区水塘内,共计违法捕捞螃蟹近400斤。除第三次捕捞的194斤螃蟹被放生外,前两次捕捞的170余斤螃蟹,少数由两人食用,其余被两人以1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共计获利1200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被告人张英、李红在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使用地笼网捕捞螃蟹,属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院判决:

基于张英、李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赃,法院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均判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4000元。一审判决后,两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对张英和李红的教训是深刻的,也给当地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他们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捕猎行为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既然自然保护区是不可触碰的“禁区”,那么,在自然保护区外的捕猎行为是否就不构成犯罪呢?其实不然!


基本案情:

刘军是个地地道道的庄稼人。大半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在自家农田里因违法被抓。

刘军家种了二十多亩水稻,为了做好田间维护,每天凌晨,他都要起身到田里去查看。夏天时,耳边都是响声震天的蛙叫声。突然有一天,被蛙叫声扰得心烦的刘军,萌生了一个让他追悔莫及的想法。他想,田里青蛙那么多,抓几只尝尝也没什么。但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

2018年7月7日凌晨,正在田里捕青蛙的刘军,被周边群众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经初步侦查,刘军以灯照、手抓的方式一共捕捉青蛙50只。经鉴定,这些青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7月12日,该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违法捕捉青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军捕捉青蛙的时间是7月,而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属于江苏省禁猎期。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刘军在禁猎期捕获的青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该行为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

基于刘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刘军罚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刘军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其捕捉的青蛙也予以放生。

法官提醒:

盐城地区有非常丰富的海域、水域和物种资源,一些老百姓还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老思想,觉得抓些螃蟹、青蛙等动物,也是很平常的事,这种想法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在法律上,不会因为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误区而免于刑事处罚。张英、李红、刘军可能主观上认为捕捉螃蟹或青蛙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这就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盐城黄海湿地成为江苏省首项世界自然遗产,我们应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不随意捕捉螃蟹、青蛙、麻雀、蟾蜍、野鸡、野兔、蛇等物种。根据相关规定,江苏禁渔期为5月1日至9月16日,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希望大家不要在禁渔区、禁猎区、禁渔期、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或野生动物,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对于非法捕捞和狩猎的行为应当积极予以制止和举报。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