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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可变更抚养权?

来源:未知     点击数:2065     日期:2021-02-24 09:34:24
杨琴与张涛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日,杨琴婚生一女,取名张文丽。2019年7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杨琴与张涛达成离婚协议:杨琴与张涛同意离婚,婚生女张文丽随杨琴共同生活,张涛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张涛以杨琴不抚养小孩,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且因教育问题需要落户为由,申请变更抚养


杨琴与张涛原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日,杨琴婚生一女,取名张文丽。2019年7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杨琴与张涛达成离婚协议:杨琴与张涛同意离婚,婚生女张文丽随杨琴共同生活,张涛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张涛以杨琴不抚养小孩,孩子一直跟随自己生活,且因教育问题需要落户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杨琴与张涛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张文丽随杨琴生活。鉴于当时张文丽在南京上幼儿园,张涛及其父母不配合杨琴带走女儿,因此张涛认为杨琴拒绝抚育女儿的证据不足。双方又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协议,约定在张文丽幼儿园毕业后,由杨琴带走生活,但张涛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不配合杨琴带走婚生女张文丽。其次,张涛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不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同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文化程度、收入稳定性及有利于女儿成长等因素,法院对张涛变更张文丽抚养关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最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其抚育费。张涛作为张文丽的父亲,向张文丽的母亲杨琴主张抚育费,主体不适格。离婚后,在张文丽由张涛及其父母照料期间,杨琴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由张文丽依法向杨琴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扶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扶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扶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针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不仅仅涉及家庭生活,也关系到中国青年的未来,因此变更孩子抚养权时要慎重考量,从多方角度出发,尽最大的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适合孩子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该案是离婚后的父母针对未成年孩子变更扶养关系的纠纷案,承办人从原、被告的家庭环境、收入情况、学历背景、居住环境及孩子现在的教育情况综合多方考虑,判决从最利于孩子的成长生活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努力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许翰文 高静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