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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孩子的意见有用吗?

来源:未知     点击数:1918     日期:2021-03-03 14:48:16
2013年6月,张涛与郑红红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小阳归张涛抚养。2017年11月,郑红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张小阳继续跟随张涛生活。张涛现已再婚,自2019年9月起,张小阳随张涛组合的家庭生活。周末,张小阳常去看望爷爷、奶奶,与其一同生活。2020年

2013年6月,张涛与郑红红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小阳归张涛抚养。2017年11月,郑红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张小阳继续跟随张涛生活。张涛现已再婚,自2019年9月起,张小阳随张涛组合的家庭生活。周末,张小阳常去看望爷爷、奶奶,与其一同生活。2020年4月的一天,张小阳的爷爷与父亲因教育方式产生分歧,发生争执,张小阳的爷爷随即报警,称张涛在教育张小阳时动手殴打。辖区派出所接警。已是六年级学生的张小阳,要求随母亲郑红红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张涛教育婚生子的方式方法欠妥,婚生子张小阳已12周岁,其要求随母亲郑红红生活,郑红红也有能力抚养子女,从有利于张小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郑红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支持。考虑到郑红红现在北京生活,张小阳正读小学,可待其小学毕业后随郑红红生活。法院遂判决婚生子张小阳于2021年8月1日起随原告郑红红生活。

法官表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时,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综合考量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健康状态、个人品格、文化程度、经济能力、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等因素,慎重作出决定。

本案中,承办法官征求了未成年人张小阳的意见,同时承办法官认为张小阳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如果判决立即变更抚养权,其母亲可能要求张小阳跟随其去北京学习生活,这样容易中断学业,不利于张小阳小学学业的延续性和健康成长。因此,法院没有判决立即变更抚养关系,而是判决待张小阳小学毕业后跟随母亲生活,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又让身处异地的未成年人的母亲取得了监护权。

许翰文 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