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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1则案例入选盐城法院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234     日期:2026-04-27 10:32:49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商品查验义务,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要求退款并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本案情】王某尉在季某烟酒行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了3瓶进口红酒。因瓶身未张贴中文标

【裁判要旨】经营者销售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商品查验义务,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者未尽到上述法定义务,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要求退款并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尉在季某烟酒行以2250元的价格购买了3瓶进口红酒。因瓶身未张贴中文标签,王某尉起诉要求烟酒行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红酒系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并提供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现烟酒行未能提供上述证明,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平衡保护双方利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7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典型意义】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范与检疫证明,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案中,案涉进口红酒既无中文标签,亦无出入境检疫合格证明,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未尽到法定的审核义务,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的妥善化解,既明确了经营者在进口食品领域的严格审查义务,又平衡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了以法治之力守护“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