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1则案例入选江苏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367 日期:2026-06-27 11:17:10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求该厂立即开展整改。同年4月25日,某生态环境局再次至现场调查时发现某蔬菜脱水厂未完成整改,仍将部分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遂对某蔬菜脱水厂作出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求该厂立即开展整改。同年4月25日,某生态环境局再次至现场调查时发现某蔬菜脱水厂未完成整改,仍将部分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遂对某蔬菜脱水厂作出行政处罚。某蔬菜脱水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擅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该厂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仍存在露天堆放炉渣情形,未能及时整改到位,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某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蔬菜脱水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也给环境污染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判决结果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向社会传递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