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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法院+综治”多元化解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264     日期:2026-09-04 15:10:28
2020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等15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并约定小区物业服务资质等级为三级,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7元每月。2022年1月以来,王某等15名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不在小区居住等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上门拜访、

2020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等15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建立了物业服务关系,并约定小区物业服务资质等级为三级,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7元每月。2022年1月以来,王某等15名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不在小区居住等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上门拜访、电话催收、张贴告示等多种方式催要未果后,以业主欠费为由降低服务等级,双方因此产生服务纠纷且积怨较深。2025年4月,物业公司与业主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15名业主足额补交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物业费欠费周期较长、各方矛盾较大且仍有大量潜在纠纷,因此在释明综治中心职能优势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综治中心统筹纠纷化解工作。综治中心受理后,发现物业公司准备的起诉状模棱两可,不能准确表达诉求。为帮助物业公司明晰诉求,入驻综治中心的诉讼服务人员选取一案为物业公司提供“一对一”要素式起诉状填表指导,准确对应填写和勾选身份信息、诉求依据等内容。同时,为便于业主有针对性地回应物业公司诉求,调解员认真指导业主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充分了解双方矛盾所在。

调解环节,法官指导调解员对争议焦点加以提炼,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一方面,释明作为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中规定的法律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明晰“服务瑕疵不等于拒付费用”的法律边界以及空置房亦需要交纳物业费等情形,积极疏导业主对立情绪,引导其换位思考、理性沟通。另一方面,强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做好物业服务区域维护,建议物业公司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及时回应业主诉求。针对业主反映小区公共区域清洁不到位、绿化维护不佳、安全监控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等问题,要求物业公司列明问题清单、制订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最终,通过多方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放弃违约金的诉求并承诺按整改计划提升服务质量。双方握手言和,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交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快速妥善化解。(许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