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分工”式借款 如何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2023年5月,曹某、周某向冯某借款9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曹某、周某未归还本金,只支付部分利息,冯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调查发现,冯某的丈夫唐某多次向其转账并备注“借款”“还款信息”。2022年以来,冯某作为抵押权人与不同的借款人办理过6笔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数额合计260万元;2021年以来,唐某作为抵押权人与不同的借款人办理过30笔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数额合计1747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冯某和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不动产登记证明及相应的抵押借款合同,唐某向冯某提供资金,冯某与曹某、周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放贷。唐某、冯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故冯某与曹某、周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曹某、周某向冯某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职业放贷人通过与家庭成员合谋,由职业放贷人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放贷,双方本质上属于放贷利益共同体,符合职业放贷特征,应认定其签订借款合同无效。本案裁判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精准认定“家庭分工”式职业放贷行为性质,明确了只要行为人资金共用、收益共享即构成职业放贷共同体。本案通过否定家庭型职业放贷的效力,为规范民间借贷、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式,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司法担当。(许翰文 夏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