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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车损应赔多少?

来源:未知     点击数:2104     日期:2021-01-13 10:32:40
一男子驾驶轻型货车在道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轻型货车受损。历时近一年,这名货车驾驶员终于获得了相应的车损等赔偿。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12月26日,夏新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庆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夏新负

一男子驾驶轻型货车在道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轻型货车受损。历时近一年,这名货车驾驶员终于获得了相应的车损等赔偿。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12月26日,夏新驾驶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孙庆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夏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庆无责任。之后,孙庆支付了货车施救费3500元。

事故发生后,夏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孙庆的货车定损为25539.47元。孙庆认为定损金额过低,于2019年2月25日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对货车车损进行鉴定,鉴定车损为45500元,并支付评估费2300元。随后,孙庆委托货车所属品牌的汽车维修点维修受损货车,支付维修费45500元。货车维修完毕后,孙庆将夏新及夏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45500元、评估费2300元、施救费3500元,合计51300元。

审理时,夏新一直未出庭,保险公司则对孙庆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重新启动了鉴定程序,新的鉴定意见认定孙庆的货车车损为36430元。后孙庆将车损变更为36430元;保险公司认为新的鉴定报告中,右前门1650元属于重复评估项目,应包含在驾驶壳内,并提出已与某汽修公司沟通,该汽修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公司此前的定损金额进行货车维修,因此始终坚持原告的车损应为25539.47元。保险公司还认为施救属于交警部门应尽的义务,不应再收取施救费,因此拒赔施救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孙庆不同意保险公司当时对车损的定损金额,可及时诉讼并申请按照法定程序鉴定评估车辆的实际损失。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孙庆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形成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可。从程序合法考虑,法院依法委托公估机构评估后形成的鉴定评估意见具有更强的证明效力。虽然保险公司对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形成的鉴定报告中的右前门项目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及依据,故对其异议内容不予采信。孙庆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形成的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评估费2300元由其自行承担。

新的鉴定意见书认为,事故发生后车辆修复价格为36430元,孙庆也同意按照该价格认定车损。由于受损货车已经修复完毕,且新的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据保险公司申请而依法委托鉴定,故36430元应为最终的车辆损失金额。

本案3500元施救费属于为施救受损货车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综上,法院支持孙庆的损失为:车损36430元、施救费3500元,合计3993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也已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许翰文 黄敏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