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城,挟历史之蕴藉,源远流长!

离婚引出的婆媳官司-东台报业网

当前位置:东台报业网 > 社会 > 正文

离婚引出的婆媳官司

来源:未知     点击数:1725     日期:2021-05-28 15:42:01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个家庭,如果夫妻不和,闹到离婚的地步,其他家庭成员或多或少也会因此烦恼。前不久,一对年轻夫妻张龙和王英正在闹离婚,婆婆郑芸又一纸诉状把儿媳妇王英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媳妇返还12万元钱。婆婆此举背后有何隐情?2013年,张龙和王英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一个家庭,如果夫妻不和,闹到离婚的地步,其他家庭成员或多或少也会因此烦恼。前不久,一对年轻夫妻张龙和王英正在闹离婚,婆婆郑芸又一纸诉状把儿媳妇王英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媳妇返还12万元钱。婆婆此举背后有何隐情?

2013年,张龙和王英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两人决定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小两口选择和公婆住在一起,同一屋檐下的一家人,开始相处得还挺和睦。之后,小夫妻有了儿子,生活虽然不算富裕,但一家人也其乐融融。然而柴米油盐终归是绕不过去的坎,生活中的小分歧逐渐增多,特别是因为家庭开支和买房问题,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住在一起的婆婆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总想着能帮衬着儿子一点,让小两口不再为钱吵架。几年中,老人先后以委托儿媳妇帮助理财、支付孙子的生活费等理由,拿出12多万元交到儿媳王英手中,以备将来买房时用。

但事与愿违,婆婆的种种努力,并没有换来小夫妻的和好如初,王英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有个未成年的儿子,张龙一直不同意离婚。2019年年底的一天,王英和张龙再次发生争执,直接导致这段婚姻走向破裂。看到儿子这次下决心要解除婚姻关系,郑芸便打算要回转给王英用于买房的12万元,但王英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无奈之下,郑芸一纸诉状将王英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用于买房的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郑芸认为,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款项保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随时要求被告王英返还其代为保管的12万元,王英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向原告郑芸返还。而王英则认为,郑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英达成保管财物的合意。郑芸诉状中陈述12万元是给王英理财的,这属于自认,本案的请求权基础应该为赠与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另外,郑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已将12万元交付给了王英。王英认为原告起诉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英还提出,郑芸与王英为婆媳关系,张龙为郑芸的儿子。从结婚至今,张龙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郑芸与王英夫妻没有分家,一直在一起生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郑芸出资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属于正常的行为。要求法院追加张龙为本案被告,一起承担偿还责任。法院认为,张龙作为原告郑芸的儿子和被告王英的丈夫,案件处理结果与张龙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法追加张龙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被告双方对于总计12万元的这笔钱款到底该如何定性,各执一词、分歧巨大。承办法官既以法律为准绳,也考虑到公序良俗等因素,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英返还原告郑芸10万元;第三人张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关于夫妻俩的离婚纠纷,双方也达成调解协议,顺利离婚。

本案中涉及到的保管合同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呢?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说,保管是将财物交给他人保管,保管人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合同是将自己的财物赠送给他人,受赠人没有返还财物的义务。本案最终是通过双方自愿调解方式结案的,所以对于法律关系做模糊处理。

很多时候家人之间是不可能事事都留下明确的证据,那法官作出最终的调解意见依据何在呢?为何还要把离婚官司一并纳入其中,一起解决呢?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本案中的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人民法院把离婚问题一并纳入到本案中,一体化解决,目的在于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节约司法成本,尽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许翰文 翟玉杰 高静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