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的代价(一)
这些年,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理念的不断深入,盐城境内鸟类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加,其中不乏一些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珍稀鸟类。但是,总有一些人认为野生动物是无主物,可随意狩猎,最终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2020年初,卞波、卞文兄弟俩与陈宇三人在家里喝酒小聚。闲聊中,卞家兄弟与陈宇三人不知不觉就聊到了屋外飞过的鸟儿,趁着这几天没农活,三个人决定找点乐子,弄点野味尝尝。于是三人商量,将农药呋喃丹与稻谷搅拌后,放入藕田里诱捕鸟类。呋喃丹是农村较为常见的一种杀虫剂,属于高毒农药,对鸟类危害性极大,小鸟只要觅食一粒呋喃丹就足以致命。中呋喃丹毒致死的小鸟,如被猛禽类、小型兽类或爬行类动物觅食后,还可能引起二次中毒,导致连锁死亡。尽管三人知道呋喃丹的毒性,但都认为仅此一次,不会有大问题。隔天,三人相约到藕田查看,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卞波、卞文、陈宇三人共猎获黑水鸡、骨顶鸡、斑嘴鸭、白眼浅鸭等野生动物共计3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些鸟类均为“三有”动物。
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4月27日,陈宇等三人被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起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按照江苏省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要求,案件由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审理。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更多的周边群众,6月1日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选择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还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庭长张俊宏表示,被告人卞波、卞文、陈宇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三人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卞波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卞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被告人陈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卞波、卞文、陈宇共同赔偿国家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9700元。
法官介绍,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均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3名被告人卞波、卞文、陈宇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主要包括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许翰文 张计玉)(文中被告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