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的盗伐与滥伐(一)
一天,农闲在家的纪大成路过村民吴玉秀家的责任田,看到她家院子后面的意杨树已经成材,就动了这些树的心思。因为树是长在吴玉秀院子后面,他便找到吴玉秀商议,说想把这些树偷偷砍了,然后给她一些卖树的好处费。
都说财帛动人心,给了吴玉秀4000元好处费后,纪大成在明知树是属于集体的情况下,还是趁着天蒙蒙亮的时候,偷偷地去砍树了。树木是不是想砍就能砍?需要确认哪些权属关系?本案中,纪大成也征得了吴玉秀的同意,是否就代表可以名正言顺地砍伐她家附近的树了?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森林法》,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分为三类:一类属国家所有,一类属集体所有,一类属个人所有。本案中,案涉林木属集体所有,而非吴玉秀所有;纪大成仅取得吴玉秀所谓的“同意”,便砍伐案涉林木,侵犯了村集体对林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偷盗行为。纪大成与吴玉秀实则共谋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
经现场测算,被纪大成砍伐的12棵意杨树的林木蓄积量为12.7532立方米。纪大成及吴玉秀涉嫌盗伐林木案,被检察院立案,其中纪大成被提起公诉;吴玉秀情节较轻,检察院对其酌情不起诉。盐城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盗伐林木案件,认为被告人纪大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刑罚处罚。因此,判决纪大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现金2200元,其中违法所得1600元,予以没收。
那么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呢?法官介绍,所谓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不少于5立方米,或砍伐幼树的数量不少于200棵,则构成“数量较大”。本案中纪大成盗伐的12棵意杨树的林木蓄积量为12.7532立方米,超过5立方米,属于“数量较大”,因此构成盗伐林木罪。(许翰文 张计玉)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