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违约的代价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满心想着能入住舒适的房屋,岂料对方反悔,导致无房可住,最近王某就遇上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20年5月,王某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市区的一套房屋,随即与房主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房价为103万元,因资金不足,双方约定先付5万元定金,6月20日前再付首付款15万元,剩余款项交房时结清。王某按约交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0万元。
2021年1月15日,因刘某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及交房,双方再次约定3月20日前去银行办理贷款手续,4月1日前过户并交房。王某满心欢喜,以为办理好贷款手续后,即能入住心仪的房屋。可谁料等来的却是中介的通知,刘某不同意卖房。
双方多次沟通后,刘某仅同意退还20万元,并补偿5万元。由于房价上涨,不甘心的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12万元(已扣减违约金5万元)。
庭审中,刘某对解除合同以及房屋现在市场价与签订合同时的差价为17万元均无异议,但表示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首付款约定不明,根据交易习惯首付款应付房屋总价的30%,因王某未足额支付首付款,系其存在违约,要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刘某违约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给王某造成房屋差价损失,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刘某赔偿王某房屋差价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许翰文 钱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