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超市被木板绊倒,责任如何认定?
金老太今年70岁,身体还比较硬朗,家里有几亩农田,平时在家务农。一天,金老太到超市买菜,在买菜过程中,由于未注意脚下,被超市一块翘起来的木板绊倒,摔了一跤。金老太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随后医院根据金老太的伤情,为其做了骨水泥填充手术。住院七八天,金老太共花去医疗费25000多元。
出院后,金老太认为超市未将翘起来的木板及时修理,导致自己摔倒,负有很大责任,于是向超市索赔。但超市一直拖延、搪塞,并认为金老太自己走路不注意摔倒,自己负有很大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未能协商解决。金老太遂以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超市告上法院。经金老太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金老太的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金老太因外伤导致胸12椎体压缩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最终确定金老太此次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0多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双方调解。首先,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划分。一方面,超市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如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金老太对自己人身损害的发生,亦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超市的责任。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以及耐心细致的分析讲解,金老太与超市同意各承担50%的责任。其次,对金老太的各项损失进行核算。金老太所主张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0万多元。超市认为,金老太70岁了,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其主张的每天80元误工费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需适当减少一点,其他损失认可。考虑到金老太确实存在误工损失,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误工费按每天50元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适当减少。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赔偿金老太4万多元。(许翰文 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