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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存侥幸 妨碍诉讼遭处罚

来源:未知     点击数:1289     日期:2022-08-18 09:28:53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案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当庭作出罚款处罚,让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企图欺瞒法官的当事人,最终自尝苦果。在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未到庭应诉。吴某在庭审中提交一份借款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并陈述其中30000元为银行转账、5000元为现金交付。承办法官


近日,市法院对一起案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当庭作出罚款处罚,让在法庭上“耍小聪明”,企图欺瞒法官的当事人,最终自尝苦果。

在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未到庭应诉。吴某在庭审中提交一份借款金额为35000元的借条,并陈述其中30000元为银行转账、5000元为现金交付。承办法官多次询问款项交付情况,吴某坚持陈述交付借款35000元。审理中,陈某的前妻丁某向法院提交其与吴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金额为30000元。

承办法官遂与吴某交流相关情况,吴某一开始仍予以否认,但在法官严肃释明法律后果后,吴某终于悔改,主动承认自己是出于侥幸心理,想多拿点钱,才作了虚假陈述,本案真实借款金额只有30000元。随后,吴某当庭具结悔过。鉴于吴某主动承认了虚假陈述事实,且后来悔过态度较好,法院决定罚款10000元,吴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是其基本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极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虚假陈述等妨碍诉讼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院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处虚假陈述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许翰文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