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共同玩耍受伤到底谁来赔偿?
2021年6月,杨某带5岁的儿子顾某到游乐场玩旋转木马。木马旋转过程中,顾某加坐到6岁的陆某正在乘坐的旋转木马上。两名儿童共同乘坐玩耍,旋转木马继续缓慢转动,并逐渐加速。然而意外发生了,顾某、陆某一起从木马滚落到软包地面,导致顾某左臂骨折。后顾某诉至法院,要求游乐场、陆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共同玩耍的陆某并无加害顾某的行为,也未实施给顾某带来危险的行为,抱着坐在前面的顾某仅是下意识的动作,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陆某主观上没有伤害顾某的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共同乘坐旋转木马可能导致顾某受损的认知能力,可以认定陆某并未造成顾某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陆某监护人的方某全程在场陪同、看护,且顾某与陆某共同乘坐、玩耍并非应当制止的行为,可以认定方某已尽到监护职责,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木马正在缓慢转动且已经坐满儿童的情况下,顾某主动加坐到陆某面前,属于自甘风险,杨某作为顾某的监护人,自始至终未在现场陪同、看护,直至事故发生后才来到现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游乐场作为专门提供儿童服务的场所,因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应当采用较成年人权益保护更高的标准。游乐场虽已进行警示提醒,但事故现场并无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顾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共同玩耍是儿童的天性,人与人之间友好相处、团结友善是社会所赞赏、鼓励以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为家长,应在鼓励儿童探索世界的同时,注重对儿童安全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因共同玩耍行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是否已经尽到监护职责,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综合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案情等因素,进行审慎的司法评判,既要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鼓励人与人友好交往。(许翰文 狄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