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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伤法院高效调解

来源:未知     点击数:1260     日期:2022-09-22 08:48:33
张某是某制品厂雇员。一天,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液压升降叉车砸伤头部,跌倒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颈脊髓损伤截瘫、颅脑外伤等伤情。经鉴定: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人体损伤五级伤残,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


张某是某制品厂雇员。一天,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液压升降叉车砸伤头部,跌倒受伤。后经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颈脊髓损伤截瘫、颅脑外伤等伤情。经鉴定: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构成人体损伤五级伤残,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该案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较大。首先,原告张某年龄较大(70岁左右),被告某制品厂无法为其投保工伤保险,故为其投保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如果要向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原告配合才行,比如需要原告本人签字确认才能获得赔偿。因此,如果原告张某不配合被告向保险公司理赔,那么被告无法获得赔偿款。其次,被告某制品厂不认可原告张某因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而构成人体损伤五级伤残,且提供视频证据证明原告在有支撑物的帮助下可以行走,没有完全瘫痪,并以此申请重新鉴定。但原告张某认为,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有相应的资质,鉴定意见应当得到认可,不同意重新鉴定。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协调。一方面,就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的理赔问题,承办法官劝说被告以调解为宜,争取原告的配合,从而能够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另一方面,就原告因颈脊髓损伤致四肢瘫而构成人体损伤五级伤残的问题,虽然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有相应的资质,但现在被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有可能不构成五级伤残,如果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承办法官从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劝说原告调解解决此案更好。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在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下,本案得以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许翰文 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