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欲撤销房产赠与协议法院如何审理?
近年来,房产的价值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高,因房产利益导致的亲人反目案件不断增多。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是骨肉至亲,却因上海的一幢房产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张明与孙梅原是夫妻关系,张金、张银是两人的婚生女儿。2009年,张明与孙梅在上海某区购买一处商品房,当时权利人登记为张明、孙梅、张金、张银四人共同共有。后张明与孙梅感情破裂,张明分别于2011年、2012年起诉,要求与孙梅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2013年,张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梅离婚,1月2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张金19周岁、张银15周岁。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张明与孙梅离婚,张金、张银随张明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张明不要求孙梅给付抚养费。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当日,张明与孙梅私下在法院签订房产赠与协议1份(未入法院卷宗),其中约定:张明将上海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自愿赠与两个女儿各半所有,张明对该房不享有居住权。张明与孙梅离婚后,张明重组家庭,孙梅至今单身。
近日,张明以自己现在没有住房,且合同法第186条有“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两名女儿,要求撤销张明与孙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张明与孙梅在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张明与孙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与离婚调解协议是在同一天形成,结合张明此前曾向法院两次起诉要求与孙梅离婚,均因孙梅不同意离婚而未果,在张明第三次起诉要求与孙梅离婚时,孙梅同意调解离婚,且双方均认可房产赠与协议是在法院形成,因此不排除张明与孙梅就涉案房产问题达成一致,孙梅才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因此,房产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涉案房屋中属于张明的份额赠与两女儿的约定,虽然未明确在离婚调解书中体现,但与离婚协议于同一天签订,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
张明与孙梅离婚时,女儿张银尚未成年,故本案房产赠与协议也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与其他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明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许翰文 黄敏)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