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遭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某、邵某、张某等租赁厂房作为拆解废旧电瓶以及提炼铅锭的场所。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非法收购废旧电瓶2970.47吨用于提炼铅锭。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间,刘某、段某在明知施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向施某出售废旧电瓶2574.84吨。
裁判结果
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邵某、张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段某明知被告人施某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废旧电瓶用于提炼铅锭,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被告人的非法炼铅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施某等八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邵某、施某、张某等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1008761元,刘某对其中的874406.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段某对其中的13435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废旧蓄电池中的电解液不仅腐蚀性强并且含有对生态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铅。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废电解液被随意倾倒,不仅严重污染环境,其中的重金属铅还将通过生物链,危害人类的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八名被告人无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资质,无视生态环境安全,为了经济利益收购、处置废旧蓄电池,数量巨大,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本案对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较大数额罚金,同时让被告人赔偿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让恣意污染环境者付出高昂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零容忍态度,对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警示作用。(许翰文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