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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房却想要回定金,法院如何审理?-东台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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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完房却想要回定金,法院如何审理?

来源:未知     点击数:1150     日期:2022-11-17 09:00:42
王大山想买房,通过朋友认识了从事二手房销售的朱大梅。朱大梅正好有一个客户赵小明要出售房屋,于是在朱大梅的介绍下,王大山与赵小明达成口头协议:王大山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赵小明的房屋。而赵小明虽然已经向开发商给付了100万元购房款,但是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是,王大山先将5万元


王大山想买房,通过朋友认识了从事二手房销售的朱大梅。朱大梅正好有一个客户赵小明要出售房屋,于是在朱大梅的介绍下,王大山与赵小明达成口头协议:王大山以105万元的价格购买赵小明的房屋。而赵小明虽然已经向开发商给付了100万元购房款,但是尚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是,王大山先将5万元定金付给朱大梅,剩余100万元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再给付,朱大梅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大山购房定金5万元,定金不退,房屋总价为105万元。

后来赵小明与开发商商量,让开发商直接与王大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的价格仍为100万元。于是,开发商按照赵小明的意思,与王大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大山向开发商给付了100万元。

过了不久,王大山要求朱大梅返还5万元,称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价格是100万元,自己是与开发商直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的5万元定金本来是要抵扣购房款的,但是没有抵扣,现在需将5万元定金返还。朱大梅认为,王大山实际是向赵小明购买的房屋,并且双方约定的是105万元,且收条上明确注明了“定金不退,房屋总价为105万元”,故不同意返还5万元定金。王大山遂向法院起诉朱大梅,要求朱大梅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从举证情况看,王大山委托朱大梅将5万元定金交给开发商抵算购买款的事实未提供书面委托合同或双方当事人成立口头合同的证据,因此双方之间委托合同的事实难以认定;第二,从合同内容看,王大山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表明其未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故其主张委托朱大梅向开发商交付5万元定金抵算购房款无基础事实依据;第三,从收条文义看,收条中未注明该定金应转给开发商,反而载明“定金不退”,可以理解成双方约定,若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情形,则该5万元不返还;第四,开发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系按照赵小明的意思,与王大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综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以及开发商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大山系向赵小明购买的房屋,而非直接向开发商购买的房屋。对此,赵小明关于购买此房屋的转账记录100万元可以辅助证明。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大山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诚信是立身之本,在社会生活中要以诚待人、以信取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虽然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一定要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获得。本案中,王大山不讲诚信,出尔反尔,本已约定好的105万元购买款,却为了5万元违反诚信原则,要求朱大梅返还,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导人们遵守诚信原则,也希望能够起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许翰文 江全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