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抚养费该不该给?
2009年,王某与李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李小某随李某生活,王某给付抚养费。但双方离婚后,李小某却一直随王某生活,李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现李小某已年满15岁,表示愿意继续随王某生活,要求李某给付从父母离婚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法院生效调解书中,已经约定李小某随李某生活,王某给付抚养费,现李小某是否需要变更抚养关系,且是否应以李小某作为原告起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的生效文书已经确定了李小某的抚养权归李某,现李小某作为原告起诉,王某为其法定代理人,应变更抚养关系为王某后再行起诉,且李小某随王某生活,前期的抚养费应由王某向李某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虽然在法院调解离婚,但双方并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李小某实际一直随王某生活,李某应给付从离婚后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
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哪方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即主张抚养费的主体应为子女,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至于是否一定要先变更抚养关系后再起诉,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特别是双方调解约定子女的抚养权,但十多年来并未按约定履行,变更抚养关系并不是给付抚养费的先决条件,子女可以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关于给付的起止时间,法律明确规定,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未履行抚养义务一方不能以子女多年未主张而剥夺其索要的权利。
本案中,李小某的父母离婚时,虽然法院调解书确定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并未按调解书履行,李小某一直随王某生活,李某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李小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其均有监护权,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并不影响李小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李某从离婚后就一直未尽抚养义务,虽然时隔多年,李小某一直未向李某主张过,但不因此丧失其权利,故其主张李某给付从父母离婚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李小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许翰文 钱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