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排放污水不可取
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紫菜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长期与众多知名企业保持合作,产品出口欧盟,年销售额达上亿元。2023年2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雨水管道排放污水,污水来源于加工车间的冲洗水池,水池用于清洗生产过程中的拌料器具,拌料中含有海苔、食用油、芝麻、糖等物质。该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水产食品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违法事实确实存在,某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合法合理。但该行政处罚对该食品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企业已与其终止合作,欧盟有机产品认证将被取消,企业订单锐减,且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法院充分考量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且在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后立即改造污水、雨水管网,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遂建议某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企业合规治理。
随后该公司成立了合规治理专班,在某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开展合规治理,法院组织行政执法机关、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合规治理情况开展评估,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该公司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最终,某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案涉环保行政处罚争议实质化解。
法官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从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对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开展合规治理,从而撤销环保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当地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环境违法,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关系着百余名员工的生计。法院能动履职,在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坚持在法治框架下开展环保行政合规治理。严格审查启动条件,积极探索治理路径,创新适用“行政协调+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代表委员监督”模式,在企业达到合规整改效果后,促成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免于处罚。同时,该案的办理促进了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对于企业违法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罚代管”,要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主动提示企业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助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