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遭严惩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琰与被告人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等人分别商议禁渔期间在黄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刘某琰负责全面组织工作,协调关系,安排卸货码头和联系销售方,并且提供收鲜船、运输车辆等保障工作。被告人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分别出资,召集多条生产船只参与非法捕捞,共组织董某利、王某华、周某亮等二十余名船主,非法捕捞鲳鱼、梅童鱼、江瑶贝等水产品,捕捞的渔获运往福建、广州海鲜市场,由被告人徐某楠等人高价出售。被告人杨某才还利用其担任海防派出所所长的身份,提供辖区码头卸货。上述被告人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6368471.9元,造成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15921179.8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琰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徐某楠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刘某琰、孙某胜、王某明、宋某双、杨某才、隋某才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徐某楠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刘某琰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徐某楠等人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两者的行为具有高度协同性、利益一致性,形成了利益链条,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应在收购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令刘某琰等人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592117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本案为江苏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达54人之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市人民法院对于这种高度组织化、跨省域、形成“保-捕-运-销”完整利益链条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坚持全链条打击,对组织、捕捞、销售、保障等各环节的犯罪分子全部判处刑罚。同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让犯罪分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结合被告人破坏渔业资源的稀缺性、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海洋生态恢复的难易程度等确定赔偿数额,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和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有效震慑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全面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