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隐匿财产逃避履行,获刑!
2016年8月29日,市法院判令鲁某某归还某银行借款50万元及利息,邓某1、邓某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2020年鲁某某先后两次与某银行达成和解协议,但均未能按协议履行。2021年,某银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邓某1、邓某2履行了全部款项。邓某1、邓某2向鲁某某追偿未果后,分别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鲁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33万余元。因未发现鲁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市法院发现鲁某某于2020年起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接收大额款项,并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保证金及日常消费,逃避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没有告知法院其有可执行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鲁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许翰文 通讯员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