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私自转账的赠与行为无效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朱某发现黄某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毛某多次、频繁且大额地转账,累计金额高达50余万元。黄某隐瞒朱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毛某,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朱某具状起诉,请求法院确认黄某自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0日向毛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毛某返还受赠财产。
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黄某于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毛某529828元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529828元;三、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任意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完整的不分份额的所有权。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黄某赠与毛某的每一分钱,朱某都有权追回。毛某认为黄某向其转账案涉款项系消费打赏行为,并非无偿赠与。但结合赠与行为的意思表达,如黄某多次对毛某转账的数额为“5200”“13140”等具有特殊表达意义的数字,或是在情人节等特殊日期进行转账,通常被认定为表达情谊或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黄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朱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在短期内频繁向毛某多次转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朱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许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