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代为抚养孩子 母亲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被告孙莉与周大鹏于2009年10月21日生一子周小鹏。2015年11月11日,周大鹏因意外身亡,孙莉离家,周小鹏一直随祖母吴秀英生活。其间孙莉并未付给吴秀英抚养费。
2022年11月15日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孙莉应自2022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周小鹏18周岁时止,在该案调解中,吴秀英与孙莉达成约定,由吴秀英代为抚养周小鹏。同时,吴秀英要求孙莉支付2016年1月至2022年10月代为抚养周小鹏的抚养费,按每年1万元计算。
后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孙莉于2023年4月6日前给付吴秀英抚养费合计3万元。如孙莉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余款吴秀英自愿放弃,否则有权按照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人。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周小鹏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孙莉离家,孙莉负有抚养周小鹏的法定义务。周小鹏自2016年1月起一直由祖母吴秀英抚养照顾。期间,吴秀英垫付了周小鹏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直至2022年11月15日,吴秀英与孙莉在调解中予以明确,周小鹏由吴秀英抚养。因此,在2016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吴秀英在无法定义务,与孙莉也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周小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在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孙莉作为未成年人母亲,怠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人在无事先约定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垫付抚养费用,此行为虽不符合传统上的无因管理的概念,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父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督促,善意管理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上述考虑,孙莉向吴秀英给付2016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文中人名系化名) (许翰文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