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残,谁该担责?
最近蒋某愁眉不展,一脸焦虑。三年前他接受了别人的义务帮工,而帮工因此受伤,且构成九级伤残,现在帮工已经将他起诉至法院。
蒋某和王某均做建材生意,蒋某批发防盗门,王某是蒋某斜对面的商户,做夹芯板生意。某日上午,蒋某从浙江购买的20多扇防盗门到货了,运输车停在蒋某商铺与王某商铺中间的道路上。蒋某通知了长期为其卸门的业务员来卸门。同时,63岁的老张也参与了蒋某店里的卸门工作,其与蒋某二人站在运输车上将防盗门从车上卸下来。在此过程中,竖立在运输车上的防盗门发生倾斜,拍打到站在运输车上的老张身上,导致老张左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老张称自己长期在王某店里打工,当日是王某的妻子指派其至蒋某家帮助卸门,故王某和蒋某对自己受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蒋某表示,老张长期在王某处打工,起初自己拒绝了其来帮忙,因为原告年纪较大且需要卸货的防盗门重量超过200斤,不是原告所能承受的,是老张自己上车帮着移动防盗门的。王某则表示,原告和自己之间是提供一次劳务付一次工资报酬,并非雇工和雇主的法律关系,而且自己和妻子对原告的卸门行为不知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曾长期在王某经营的门店内打工,老张与王某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但本案中老张并非为王某提供劳务受伤,而是因帮蒋某卸门受伤,其称是受王某妻子指派至蒋某处帮忙卸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要求王某承担雇主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老张搬运防盗门的行为是无偿为蒋某提供帮助的个人行为,即无偿帮工。
本案中,蒋某虽辩称曾拒绝老张的帮忙,但老张从一开始就与其站在车上卸门并受伤,应视为已经接受了原告的义务帮工。蒋某作为直接受益方,对老张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老张自身年龄较大,在帮工过程中面对重达200斤的防盗门,理应清楚自己是否能够胜任如此重的体力活,更应该注意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但其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疏于防范,应对其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法院酌定由老张自行承担40%的责任、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蒋某承担223367.32元,扣除蒋某的5000元垫付款,仍应给付218367.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许翰文 通讯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