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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违法!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885     日期:2023-02-10 09:06:02
[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万某、王某合伙向当地村民购买县级保护林地内种植的杨树176棵,并在明知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后出售,每人获利1000元。经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材积为27.0981立方米。经评估,涉案杨树被采伐后的每年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万某、王某合伙向当地村民购买县级保护林地内种植的杨树176棵,并在明知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后出售,每人获利1000元。

经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材积为27.0981立方米。经评估,涉案杨树被采伐后的每年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为11268元。根据当地林业站出具的董某等人滥伐林木森林资源生态修复方案,董某、万某、王某需补种杉树、杨树或柳树352棵,补种时间宜在3月中上旬进行,实施原地生态修复费用约6792元。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万某、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遂判决:被告人董某、万某、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滥伐林地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11268元;三被告人在案发地补种352棵苗木(杨树或杉树),并保证成活,或者就生态修复费用679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有效构建惩罚和恢复并举的责任追究机制,精心制定稳妥和灵活并重的环境修复方案,丰富和创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救济途径,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林木资源除了经济价值外,兼具生态和社会的多重价值和属性。滥伐林木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须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判决确定的生态功能损失并赔礼道歉。法院创新性地容许被告人在原地补种复绿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两种方案中选择其一,既彰显了对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又提高了修复方案的灵活度和实效性,有助于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许翰文  张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