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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构成虚假诉讼,罚款!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450     日期:2024-02-08 08:42:24
当事人居然伪造银行流水,这样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需要承担严肃的法律后果!近日,市法院对伪造银行流水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原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存疑,法官依职权至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

当事人居然伪造银行流水,这样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需要承担严肃的法律后果!

近日,市法院对伪造银行流水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罚款。

原来,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存疑,法官依职权至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人员反馈,银行并未发送过案涉银行流水的电子邮件,银行流水上载明的银行信息等也非出自该银行,均系伪造。随后,法官与当事人进行谈话,其陈述为获得高额的误工费赔偿数额,所以伪造了银行流水。

市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伪造银行流水的行为违反诚实诉讼原则,不仅亵渎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根据当事人妨害诉讼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综合考量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当事人进行具结悔过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如果当事人为了赢得官司,伪造证据,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