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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否已过处罚期限,法院如何裁定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330     日期:2024-03-08 09:27:32
2020年9月7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用于铺设水泥场地、堆放砂石及新建办公房。经勘测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园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8平方米。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

2020年9月7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用于铺设水泥场地、堆放砂石及新建办公房。经勘测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园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8平方米。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建材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并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但该建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于是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审查过程中,该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

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对于该建材公司辩称的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的问题不予认定。该案涉查处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期限,系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便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期限,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虽发生时间很早但一直持续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收回农用地的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成功入选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非法占用时间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不法状态被恢复原样之前,该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同理,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建筑亦是如此。本案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应依法作出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准予强制执行裁判,表明了对乱占耕地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保障了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许翰文 曹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