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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煜帮你问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629     日期:2024-06-28 08:47:09
市民陈某提问:我还有一个月就要回家生娃了,比较担心生育、哺乳期间个人待遇受到影响,可以帮我科普一下吗?市妇联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市民陈某提问:我还有一个月就要回家生娃了,比较担心生育、哺乳期间个人待遇受到影响,可以帮我科普一下吗?

市妇联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如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如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