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城,挟历史之蕴藉,源远流长!

噪声扰民遭处罚 守护居民“安宁权”-东台报业网

当前位置:东台报业网 > 综合 > 正文

噪声扰民遭处罚 守护居民“安宁权”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748     日期:2024-07-19 15:18:22
原告徐某某等7人是某市场5号楼3单元住户。2019年12月,被告李某某租赁该市场5号楼一楼业主汪某某的两间门市房。2020年4月14日,被告李某某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鲜肉批发、零售等,经营时间从凌晨一两点开始直至清晨。原、被告因夜间噪音扰民,时常发生纠纷,原告数次报警,并

原告徐某某等7人是某市场5号楼3单元住户。2019年12月,被告李某某租赁该市场5号楼一楼业主汪某某的两间门市房。2020年4月14日,被告李某某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鲜肉批发、零售等,经营时间从凌晨一两点开始直至清晨。原、被告因夜间噪音扰民,时常发生纠纷,原告数次报警,并多次向社区反映,都未能解决问题。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视频显示,其在二楼用仪器检测一楼商户夜间经营发出噪音分贝均在70分贝以上,最高达78分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市场的居民楼为商住混合楼,一楼为商业服务用房,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被告在一楼门市经营鲜肉生意,营业时间在夜间时段,根据原告等人的监测结果显示,噪音排放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干扰了居住在上层房屋的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故依法认定被告夜间经营行为对原告房屋构成噪声环境污染。同时,因被告在夜间持续产生噪声,在公安机关和社区多次调解后仍未及时整改,干扰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以及身心健康,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一、被告李某某对经营活动采取降噪措施,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相关要求;在采取降噪措施后委托检测,自行负担检测费;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徐某某等7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近年来,城市商铺与相邻住户因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纠纷频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具有一定限度,如果噪声污染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则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夜间经营产生的噪音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故人民法院判决其采取降噪措施。同时,这种损害的产生对原告生活环境必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给其造成非财产性损害,故法院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切实维护相邻关系人“安宁权”。(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