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残渣切勿随意堆放
某养猪场将粪污残渣露天堆放在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土塘内, 且用泵将粪水抽至农田进水渠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某环大罚字(202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养猪场及时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同时罚款人民币6188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加处罚款。2023年1月10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催告程序,某养猪场仍未缴纳罚款。该生态环境局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某环大罚字 (202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某养猪场的上述违法行为,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某养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某市生态环境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某养猪场缴纳了罚款,某市生态环境局撤回了执行申请。
法官表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每位市场主体既是利益既得者,又是义务履行者。粪污残渣不仅影响公共卫生,也给乡村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本案中,某养猪场系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系当地农民,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缺乏必要的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进行释法说理、宣传教育,某养猪场深刻认识到不当处置粪污残渣对乡村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主动缴纳了罚款。考虑到某养猪场已深刻意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某市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会办后减免了加处罚款。本案的成功化解,彰显了多方主体共建美丽乡村的美好愿望,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为个体经营者保驾护航,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