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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侮辱也侵权 法庭调解化纷争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2143     日期:2024-11-06 08:43:58
近日,市法院时堰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赵某系时堰镇种粮大户,钱某从事农产品化肥的销售。2021年,赵某向钱某的公司购买了化肥若干,但在结账时,赵某以粮食产量未达到钱某当初所承诺的产量为由拒绝给付。钱某为此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应给付化

近日,市法院时堰法庭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赵某系时堰镇种粮大户,钱某从事农产品化肥的销售。2021年,赵某向钱某的公司购买了化肥若干,但在结账时,赵某以粮食产量未达到钱某当初所承诺的产量为由拒绝给付。钱某为此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应给付化肥款。

判决生效后,赵某虽给付化肥款,但心中仍有怨气,便不时在多个当地的种粮大户微信群中发布关于钱某及公司“骗子”“丑恶嘴脸”“小人”等不实言论,对钱某的工作、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恶劣影响。钱某遂诉至市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取得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及调解意愿。鉴于原被告有多年买卖合作关系,只有从根源上将问题解决,打开双方的心结,该案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承办法官找准症结,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从“情、理、法”角度出发,进行释法说理,并结合案件事实对被告所做的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又进行“面对面”交流,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进行耐心开导,分析利弊。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和引导下,赵某认识到自己发表不当言论的错误行为,当庭向钱某诚恳道歉,钱某也爽快地放弃了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主张。至此,一场因在微信群侮辱、谩骂引起的纠纷就此平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按键伤人”更不可取。切勿赌一时之气,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贬低他人名誉的不实言论。被侵权人也应提高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