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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归属如何认定?-东台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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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房屋拆迁,征收补偿款归属如何认定?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230     日期:2025-01-03 08:45:57
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


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利息、代收房屋租金、2023年度学费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

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其与王某飞并未约定过平分征收补偿款,王某飞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生活费,保障王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许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