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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点击数:719     日期:2025-01-07 09:05:26
【基本案情】某某源公司是一家从事紫菜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吸收当地200余名工人就业。2023年2月,某市生态环境局至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管道排放来源于加工车间冲洗水池的污水,水池用于清洗生产过程中拌料所用的器具,拌料中含有海苔、食用油、芝麻、糖等物质。某市生

【基本案情】某某源公司是一家从事紫菜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吸收当地200余名工人就业。2023年2月,某市生态环境局至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雨水管道排放来源于加工车间冲洗水池的污水,水池用于清洗生产过程中拌料所用的器具,拌料中含有海苔、食用油、芝麻、糖等物质。某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某某源公司认为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政策,可以不予处罚,行政处罚致使多家知名企业与其终止合作,有机产品出口认证将被撤回,危及公司生存和工人生计,故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源公司违法事实轻微,在行政执法发现后立即改造排水管网,并对污染防治设施、环保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法院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业协会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验收整改成果。最终,某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某某源公司撤回起诉,涉案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涉案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是当地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环境违法被处罚,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关系着百余名员工的生计。市法院从保护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角度,促成行政机关对首次轻微违法、及时改正的环境违法企业免于行政处罚,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