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堆放煤渣 是否该被处罚
2024年3月26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后某蔬菜脱水厂支付2000元联系车辆清运炉渣,并在场地上建设防雨大棚。同年4月25日,某市生态环境局至现场调查时发现某蔬菜脱水厂仍将部分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遂对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某蔬菜脱水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蔬菜脱水厂将生物质锅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擅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该厂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仍存在露天堆放炉渣情形,未能及时整改到位,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某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定裁量起点确定罚款金额为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蔬菜脱水厂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严禁任何形式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行为。针对部分生产企业违法堆放固废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情形,其产生的扬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渗滤液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土壤渗透等途径,对生态环境造成复合型污染。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通过司法裁判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既彰显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刻认识环境治理的严峻态势,有助于推动企业构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思维,主动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进而实现从环境违法者向生态守护者、从粗放发展向绿色转型的深刻转变。(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