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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遭重罚

来源:未知     点击数:1088     日期:2025-09-12 09:20:01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建湖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陆续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人的固体废物1159车,并填埋在建湖县某砖瓦厂西北侧及北侧。2022年7月,建湖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填埋地块进行处置,经现场开挖、清运和称量,涉案地块固体废物约62149吨。经鉴定,涉案地块清

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以建湖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陆续接收被告人陈某、李某等人的固体废物1159车,并填埋在建湖县某砖瓦厂西北侧及北侧。2022年7月,建湖县人民政府对上述填埋地块进行处置,经现场开挖、清运和称量,涉案地块固体废物约62149吨。经鉴定,涉案地块清挖的填埋物均属于有害物质;案涉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费用共计3000余万元,其中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费用达2490余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被告人朱某、陈某等4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部分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为谋取非法利益,个别犯罪团伙“承接”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废物的倾倒、填埋,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伪造虚假证件,提供废弃厂区,非法处置大量来自其他地区的固体废物,造成当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巨额公私财产损失。该案依法查清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物性质、环境污染程度,对提供场地和来源的被告人全部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现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形成了全链条、整体性刑罚震慑效应。(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