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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改变 是否影响合同效力-东台报业网

土地性质改变 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491     日期:2025-08-29 08:41:22
因开发“一片林”项目需要,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果园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镇人民政府将126.21亩土地出租给某果园公司建设果园,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某镇人民政府协调办理园区内生产生活用房建设手续等。合同签订后,某果园公司种植桃树。


因开发“一片林”项目需要,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果园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镇人民政府将126.21亩土地出租给某果园公司建设果园,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某镇人民政府协调办理园区内生产生活用房建设手续等。合同签订后,某果园公司种植桃树。在经营过程中,某果园公司欲建设冷库,因选址不符合规划未能建成。某果园公司认为某镇人民政府违反合同约定,未为其办理用房建设手续,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赔偿其损失。

审理过程中,果园所占土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不再属于基本农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如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该种无效的情形可因土地基本农田规划的调整予以补正,从而使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在《土地租赁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果园建设所占的土地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整,不再属于基本农田,故《土地租赁合同》现已有效。因某果园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事由不属于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也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遂判决驳回某果园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土地属于最基本、最稀缺的物质资源,土地的规划、使用等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法律禁止违反规划利用土地的行为。通过对土地规划的调整,有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系基本农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规划调整,合同所涉土地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基本农田的,符合合同效力补正情形。本案中,某镇人民政府和某果园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背景系基于开发“一片林”项目的需要。在尊重果园已建成且初具发展规模的基础上,考虑到果园建设并未实质破坏案涉土地的耕作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镇政府共同推进,使得《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因基本农田规划的调整予以补正,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有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振兴乡村经济。(许翰文 张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