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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暴法》的相关 知识解答

来源:未知     点击数:1637     日期:2017-03-07 09:45:01
1、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对身体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像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诽谤、威胁、跟踪等精神上的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接触等性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形,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行为

1、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对身体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像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诽谤、威胁、跟踪等精神上的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性攻击、侮辱性接触等性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形,如经济控制、挨饿、故意剥夺教育权利等行为也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2、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3、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如何申请?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单独申请。受害人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还应满足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请求这两个条件。除本人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均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为书面申请,若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管辖法院,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所以可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当受害人无法自己提供证据该怎么办?

答:受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考虑到家暴纠纷受害人一般很少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取、收集相关证据。

5、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裁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答: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同样可以在上述期间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6、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些措施?

答: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若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妇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