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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付给中间人,有风险!

来源:未知     点击数:2591     日期:2020-07-10 10:22:06
基本案情:李娟的女儿张敏,在台城经营一家女装店。因张敏善于经营,深知顾客心理,服装店的生意红红火火。时间一长,也慢慢积攒了不少熟客,冯燕就是其中之一。相处久了,冯燕与张敏越聊越投机,相互间经常分享一些购物信息。冯燕告诉张敏,她和一家金店的老板关系很好,如果张敏想买首饰,通

基本案情:

李娟的女儿张敏,在台城经营一家女装店。因张敏善于经营,深知顾客心理,服装店的生意红红火火。时间一长,也慢慢积攒了不少熟客,冯燕就是其中之一。相处久了,冯燕与张敏越聊越投机,相互间经常分享一些购物信息。

冯燕告诉张敏,她和一家金店的老板关系很好,如果张敏想买首饰,通过她介绍可以享受很大的折扣。为了捧冯燕的场,张敏到这家金店买了项链和戒指,价格的确非常优惠。于是,张敏还将自己的一些熟客介绍给冯燕,推荐到那家金店购买首饰。

2017年10月,该金店推出促销活动,冯燕知道后,特意告诉了张敏,张敏回家后又告诉了母亲李娟。李娟来到金店挑选钻戒款式,最终看中了一款价值10万元左右的铂金钻戒,通过冯燕的关系,李娟购买该款钻戒享受到了五五折优惠。张敏则为父亲挑选了一条黄金貔貅手链,同样享受了大幅优惠。

李娟和张敏并没有当场支付首饰款,金店却开具了收款发票,并让她们带走了首饰。因为此前张敏通过冯燕在这家金店购买首饰时,都是将钱交给冯燕,而没有直接交付给金店,所以这一次大家也都没觉得有什么异常。

两天之后,张敏进货回来,通过微信转给冯燕9000多元,加之冯燕此前差欠张敏数万元,张敏以抵消的方式与冯燕结清了此次的首饰款。虽然李娟和张敏都知道冯燕不是金店的员工,但是此前在案涉金店购买首饰时,通过冯燕支付首饰款都没有出现问题,这让她们以为这一次同样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事情的发展却出乎她们的意料。

几天后,李娟发现对所购买钻戒的样式不太满意,便再次来到金店要求更改钻戒样式。金店表示同意,并答应不收取加工费,只收取碎钻成本费。收取钻戒时,金店向李娟出具了一份收条,上面不仅写明钻戒收取自李娟,还规定了改款的样式、收费标准以及取回钻戒时间。可当李娟去金店取钻戒时,却被店长拒绝。经询问才知道,店里一直未收到李娟购买钻戒的钱款。

一个月后的一天,冯燕来到张敏的店里。冯燕说金店老板晚上会将钻戒送到店里,让李娟第二天去取,并说钱款都由自己结算。第二天,李娟兴冲冲地到金店取戒指,可是店员却说没接到通知,老板也没有把钻戒送来。李娟随即给冯燕打电话,可对方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金店店员也打电话给冯燕,同样无法与她取得联系。金店明确表示,收不到钱款,就不会归还钻戒。无奈之下, 2017年12月14日,李娟将金店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金店返还钻戒,但金店坚持认为李娟没有支付钻戒款,返还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返还原物纠纷,李娟向冯燕支付钻戒款,就是已经履行了向金店支付钻戒款的义务,故依法判决金店返还李娟钻戒。对此,金店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钻戒作为动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钻戒的所有权从金店交付给李娟时已经发生转移,因此,李娟依法享有钻戒的所有权。金店因李娟想要对钻戒改款而再次占有钻戒,但不能以李娟未支付钻戒款为由行使留置权,仍应将钻戒返还给所有权人李娟。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虽然败诉了,但金店认为自己的确没有收到李娟购买钻戒的钱款。不久,金店以李娟未支付钻戒款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娟支付钱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李娟向金店购买一枚铂金钻戒、一根黄金手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诚信地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金店已将钻戒、手链交付给李娟,李娟就应当向金店支付货款。李娟抗辩其首饰款已由其女儿与介绍人冯燕结清,但未举证证明,法院无法确认。李娟尚欠金店钻戒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店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娟履行了向金店支付钻戒款的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

首先,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要尽量做到银货两讫,合理规避交易风险。必要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次,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好各自权利义务,该支付价款的及时支付,该交付物品的按期交付,以免夜长梦多。最后,在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协商解决问题或通过诉讼维护权利,必要时也可向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咨询,以获得最佳司法救助。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