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城,挟历史之蕴藉,源远流长!

市法院:旧机买卖酿纠纷  法庭调解有“枫”度-东台报业网

当前位置:东台报业网 > 综合 > 正文

市法院:旧机买卖酿纠纷  法庭调解有“枫”度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1030     日期:2024-02-08 08:41:19
近日,市法院时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由兴化法院移送管辖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吴某向李某购买一台二手无心磨床,价值10万元。交付设备后,吴某发现磨床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与李某协商退货,但李某拖延数月仍未解决,故吴某将李某诉至市法院,请求鉴定质量问题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在

近日,市法院时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由兴化法院移送管辖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吴某向李某购买一台二手无心磨床,价值10万元。交付设备后,吴某发现磨床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与李某协商退货,但李某拖延数月仍未解决,故吴某将李某诉至市法院,请求鉴定质量问题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在收到该案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络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主要争议在于磨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原告吴某退货退款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按照常规案件审理,需要对磨床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徒增双方当事人诉累和成本,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抓住问题症结,耐心释法明理,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通过“以诚立足、和气生财”的经营理念对双方教育引导。经初步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如何交接机器设备又成为本案新的矛盾和难点。

为一次性、实质性、又好又快解决纠纷,避免“案生案”或遗留调解“后遗症”,承办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于当天下午共同前往某仓库勘查设备现状,现场清点案涉设备及配件的数量,拍照形成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作为退货依据。

现场清点后,双方调解的意愿更加积极,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敲定细节,并现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李某将货款汇入法院账户后,上门自行提货(按清单现状交付),费用自理,吴某予以协助,必要时法院再次到现场见证交接。设备交接后,吴某到法院申请发放案款。

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买卖合同所引发的长达三年的矛盾终于实质性化解,免去了繁琐的鉴定程序,减少双方的诉累,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