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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扰民 法院如何处理

来源:东台日报     点击数:769     日期:2025-07-04 08:41:44
丁某是盐城市盐南新区某小区业主,自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存在低频噪声,尤其是主卧室和儿童房感官明显,严重影响了丁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丁某遂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室内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规定。丁某认


丁某是盐城市盐南新区某小区业主,自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存在低频噪声,尤其是主卧室和儿童房感官明显,严重影响了丁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丁某遂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进行检测,报告显示室内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的规定。丁某认为,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均应对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并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范均规定,开发商在房屋设计、修建过程中具有噪声污染防治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运行负有管理、检测、维护义务,以确保电梯噪声排放符合标准。本案中,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故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作为物业公司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三方调解,被告主动采取措施对电梯噪声进行有效防控,且对丁某的精神损害进行合理赔偿,丁某遂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电梯噪声污染会对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如干扰居民休息、影响身体健康等,甚至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安宁稳定的生活环境,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审理法院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入库案例为参考,通过释法说理、多方调解使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主动采取降噪措施实现对电梯噪声的有效防控,且综合考量噪声污染超标情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满足了丁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充分体现了法院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许翰文 张俊宏)